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43號
原 告 宗大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東格
原 告 詹明錦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昭佑、陳聿和即陳俐伶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6萬4,1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