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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1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46號 原   告 志晟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茂哲即小紅豆飲料商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 壹佰玖拾貳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茂哲即小紅豆飲 料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13333 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072,58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1,19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凡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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