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46號
原 告 志晟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志偉
上列原告與
被告曾茂哲即小紅豆飲料商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
壹佰玖拾貳元,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曾茂哲即小紅豆飲
料商行發
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13333 號),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072,58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1,19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凡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