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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1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固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70號 原   告 中宇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德 原   告 杉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光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莊惠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固保證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6,630,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43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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