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70號
原 告 中宇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宗德
原 告 杉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光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莊惠萍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自來
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固保證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6,630,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43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