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96號
原 告 輕鬆成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慶崧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張進福發
支付命令
(107 年度司促字第12697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3,100 元,應繳
裁判費9,14
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6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