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97號
原 告 竣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孟杰
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
律師
被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被 告 中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原告係提起預備訴之合併,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
規定,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本件原告先位
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00,444元,備位之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700,44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
00,4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