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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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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1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97號 原   告 竣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孟杰 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律師 被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被   告 中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係提起預備訴之合併,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 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本件原告先位 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00,444元,備位之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700,44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 00,4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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