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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0號 原   告 宏源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朝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洲時尚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6,819元,應繳   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7,6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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