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0號
原 告 宏源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朝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亞洲時尚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6,819元,應繳
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7,650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1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