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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13號 原   告 國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立運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軍第十軍團指揮部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618,5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72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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