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13號
原 告 國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立運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陸軍第十軍團指揮部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618,5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720元,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