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告 鉅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永祥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嚴立庭、葉妤希發
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31033 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3,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應徵
裁
判費5,5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
0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