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21號
原 告 港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東佑
上列原告與
被告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7萬2,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