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2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24號 原   告 林才二 被   告 弘承工業社即陳春錦 被   告 冠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8萬7,4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 8,3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