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51號
原 告 亞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建銓
上列原告與
被告銓懋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
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248號),
惟被告已於法
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9,122元,應繳
裁判
費19,3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81
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