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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2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51號 原   告 亞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懋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248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9,122元,應繳裁判 費19,3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81 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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