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69號
原 告 張鴻英
上列原告與
被告曹嘉純、千立汽車有限公司、鑫立鑄造廠有限公
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51,3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