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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2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82號 原   告 中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聰明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玉昇即昇榮工程行 發支付命令 (民國107年度司促字第788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 (下同)73萬90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 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7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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