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82號
原 告 中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聰明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陳玉昇即昇榮工程行
發
支付命令 (民國107年度司促字第7889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
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
(下同)73萬90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
一審
裁判費 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7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