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10號
原 告 欽大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瑞庭
上列原告與
被告永昇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
柒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永昇實業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14152 號),
惟被告已
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3,90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後,尚應補6,77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凡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