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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3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10號 原   告 欽大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瑞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昇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 柒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昇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14152 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3,90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後,尚應補6,77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凡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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