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13號
原 告 環景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信陽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富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188,80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2,681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
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