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 告 羅淑琴
訴訟
代理人 簡士袲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多客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757,5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