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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   告 羅淑琴 訴訟代理人 簡士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多客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757,5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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