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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3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減少房屋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47號 原   告 采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重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志明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經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 ,應徵裁判費9,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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