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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3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66號 原   告 詹雅智 被   告 台灣美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係以一訴主張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與定期給付 工資,其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後段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訴訟標的之價額,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 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 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 本件因定期給付涉訟,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應推定其期間超過 10年,以10年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072,000 元(計算式:50,600*12*10=6,072,000),則第一審 裁判費為61,192元。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 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 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暫僅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59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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