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66號
原 告 詹雅智
被 告 台灣美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慧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以一訴主張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與定期給付
工資,其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後段規定,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訴訟標的之價額,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
存續期間
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
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
本件因定期給付涉訟,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應推定其期間超過
10年,以10年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072,000 元(計算式:50,600*12*10=6,072,000),則第一審
裁判費為61,192元。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
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
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暫僅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59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