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68號
原 告 湶聖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明禮
被 告 炘駿生技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廖晃瑜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7,8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 萬0,7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