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3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95號 原   告 伸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孟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亮億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67,6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