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95號
原 告 伸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孟勝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亮億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67,6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