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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3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99號 原   告 劉韋呈 上列原告與被告澤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   定徵收裁判費用。而繳納裁判費,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且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起訴不合   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9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如數繳納。逾期   不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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