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99號
原 告 劉韋呈
上列原告與
被告澤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
定徵收裁判費用。而繳納裁判費,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且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起訴不合
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9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如數繳納。逾期
不繳納裁判費,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