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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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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4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04號 原   告 誠展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媚 上列原告與被告覃東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9,859 元,應徵裁判費11,79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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