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27號
原 告 劉家妘 臺中市○○區○○○路○段○○○巷○○號
劉珮蓉
劉威信
兼上三 人
送達代收人 劉月琴
被 告 中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晟銘
被 告 楊晟銘
楊念倫
楊子妮
杜雅婷
楊元枝
劉幸
楊淑惠
楊耀堂
楊子欣
楊子緯
林孟君
楊人宇
楊筑珺
黃榆茜
黃柏霖
黃柏寰
詹鼎業
詹益淳
詹騏鴻
詹益翔
詹雅雯
詹昀叡
劉芸秀
劉姵妤
劉宥德
劉宗唐
劉棕漢
葉怜鈺
魏筱君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50萬元【計算式:
系爭土地交易價格×原告
應有部分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534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