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4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予所有權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28號 原   告 陳永輝 被   告 鉅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藝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仲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所有權狀等事件,原告 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請被告交付土地所有權狀。所    有權狀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之證明文件,若無從認定原告    因返還所有權狀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認其訴訟標的    價額不能核定,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    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    之。是此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訴請被告賠償其未能將土地變    價用供購買年金保險所致生之所失利益損害。此部分爰暫    行核定為107萬2370元。 (三)基上,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7    2萬23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027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