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4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37號 原   告 欽大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瑞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升玻璃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1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1,7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 判費11,8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1,3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