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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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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4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41號 原   告 青木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益丞 被   告 灣捷商用飛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候雨辰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9860元,應徵第 1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7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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