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70號
原 告 龍華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而銘
上列原告因
損害賠償等事件,
聲請對
被告銓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198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3萬478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
裁
判費32萬387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32萬33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