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82號
原 告 育賢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逸翔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麗明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598號),
惟被告已於
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82,972元,應徵
第一審
裁判費19,7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9,2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