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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4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勞退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90號 原   告 陳清潭 上列原告與被告蔚林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退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68,28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1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又依原告所提起訴狀記載本件係請求被告給付 勞退金及勞健保費,因本件並非請求給付工資之訴,故不適用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2 分之1 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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