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90號
原 告 陳清潭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蔚林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退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68,28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1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又依原告所提
起訴狀記載本件係請求被告給付
勞退金及勞健保費,因本件並
非請求給付工資之訴,故不
適用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2 分之1 裁判費,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