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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5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01號 原   告 九州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賜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錦快金屬工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010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80,7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先前已繳之支付 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8,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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