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01號
原 告 九州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賜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錦快金屬工業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010號),
惟被告已於
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原告起訴未據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80,7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先前已繳之支付
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8,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