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02號
原 告 鼎繹新創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佩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再曜股份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889,464 元,應繳
裁判費79,1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78,611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1 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