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35號
原 告 徐兆輝
上列原告與
被告洪文姜、五碁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814,1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8,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