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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   告 科展資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生興 被   告 強信機械科技(萊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綦秉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1,480 元【即  美金40,000元×107年1月12日起訴時臺灣銀行公告之現金賣出  匯率29.787 =1,191,48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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