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 告 科展資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温生興
被 告 強信機械科技(萊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綦秉信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1,480 元【即
美金40,000元×107年1月12日起訴時臺灣銀行公告之現金賣出
匯率29.787 =1,191,48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