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47號
原 告 國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國賢
原 告 夆光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許文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太裕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17321 號),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61,119 元
(計算式:4,448,597 +412,522 =4,861,119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9,2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
繳48,21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