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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5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47號 原   告 國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賢 原   告 夆光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許文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太裕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17321 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61,119 元 (計算式:4,448,597 +412,522 =4,861,119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9,2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 繳48,21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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