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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5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55號 原   告 敏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洒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45萬59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8048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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