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55號
原 告 敏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洒敏
上列原告與
被告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45萬59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8048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