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66號
原 告 勝忠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寬宏
原 告 洪詮景
原告對
被告江金城、清泉醫院提起
損害賠償訴訟,其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2,291元(計算
式:301850+330441=63229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以上
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