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96號
原 告 鐠羅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世明
訴訟代理人 周利皇
律師
被 告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淵泉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原告聲明第1項給付報酬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5
0,000元、聲明第2項返還
本票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本票票面金額
核定為12,150,000元,合計為24,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2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