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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5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96號 原   告 鐠羅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明 訴訟代理人 周利皇律師 被   告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淵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原告聲明第1項給付報酬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5 0,000元、聲明第2項返還本票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本票票面金額 核定為12,150,000元,合計為24,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2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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