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02號
原 告 俊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杜肇卿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對
被告業豐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
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94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萬512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
裁判費
2萬426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2萬376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