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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6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02號 原   告 俊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肇卿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被告業豐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941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萬512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 2萬426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2萬376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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