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31號
原 告 朱邦峯
戴品洋
李佳霖
被 告 銓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智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
資遣費合計新臺
幣(下同)518,7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
二、
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
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之請求中給付積欠工資部分計168,
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此部分依
上開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其數額為885元(計算式:1,770
×1/2=885)。是本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
上述暫免徵收部分885元後,應繳納4,735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4,735元,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