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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6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車輛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33號 原   告 遠信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被   告 武之牛極品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 萬4,980 元【計算式 :5 萬6,805 元×36=204 萬4,9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1,2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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