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33號
原 告 遠信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文斌
被 告 武之牛極品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租賃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 萬4,980 元【計算式
:5 萬6,805 元×36=204 萬4,9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1,2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