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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6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固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43號 原   告 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德 原   告 杉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光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莊惠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固保證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630,8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 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 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58,4 3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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