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67號
原 告 葉佩勲
被 告 曜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育斌
被 告 華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曜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移轉之公司股份為50萬股
,每股面額新臺幣(下同)10元,小計500 萬元;被告華凌光電
股份有限公司移轉之公司股份為15,000股,每股面額10元,小計
15萬元。以上共計515 萬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15 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