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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6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移轉股份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67號 原   告 葉佩勲 被   告 曜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斌 被   告 華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曜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移轉之公司股份為50萬股 ,每股面額新臺幣(下同)10元,小計500 萬元;被告華凌光電 股份有限公司移轉之公司股份為15,000股,每股面額10元,小計 15萬元。以上共計515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15 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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