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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6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72號 原   告 鐠羅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明 訴訟代理人 周利皇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給付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1 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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