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72號
原 告 鐠羅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世明
訴訟代理人 周利皇
律師
上列原告對
被告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給付
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1
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
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