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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7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03號 原   告 郁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禎矩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亞營   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民國107年度司促字第   000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支付   命令聲請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16,982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98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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