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16號
原 告 久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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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理人 張景華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進卿間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7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