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26號
原 告 揚益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致衛
上原告與
被告威全集成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30,5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