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 告 山億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建章
被 告 黃聰漢
林芙圓
上列
當事人間
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依原告
起訴狀所自陳之
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77,00
0元(計算式:15,900×30=47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