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69號
原 告 三利奇岩石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譚靖耀
被 告 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添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
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143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7萬4,100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就附
帶請求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計入
訴訟
標的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7萬4,100元,應徵第一審
裁
判費24,5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
0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美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