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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7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71號 原   告 常州市蘭生數控機床銷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珍秀  江蘇省常○○○區○○路○○○號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鵬欣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75,500元(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00,000元,以起訴當日10 7年9月12日臺灣銀行牌告匯率為1:30.755換算新臺幣為3,075,5 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1,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1,492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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