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71號
原 告 常州市蘭生數控機床銷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宗珍秀 江蘇省常○○○區○○路○○○號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鵬欣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75,500元(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00,000元,以起訴當日10
7年9月12日臺灣銀行牌告匯率為1:30.755換算新臺幣為3,075,5
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1,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1,492元,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