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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8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14號 原   告 蕭雅玲 被   告 昌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新銓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   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亦有明定。復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   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   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0亦有明文。又按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薪資給付部   分,雖為兩個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   ,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   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臺抗字第64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再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   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被   告自民國107年7月20日起至原告復職為止,每月給付原告薪   資新臺幣(下同)33,000元。而依原告主張其月薪為33,000   元,原告00年出生,距離退休年限尚有10年以上等情,揆諸   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10年內可領取薪資   總數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60,000元【計算   式:33,000×12×10=3,960,000】,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0,204元,及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7條規定,其裁判費暫免徵收2分之1,故僅先行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0,102元【計算式:402042=20,102】,爰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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